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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8140号之一

郑俊炜与赖植文、黄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俊炜,赖植文,黄小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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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8140号之一原告郑俊炜,男,汉族,1983年12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张海平,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婷,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植文,男,汉族,1983年9月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黄小萍,女,汉族,1987年5月1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立案受理上述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俊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6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93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海涛

人民陪审员  陈 荣

人民陪审员  廖妙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梁 格��记员王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