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8140号之一原告郑俊炜,男,汉族,1983年12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张海平,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婷,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植文,男,汉族,1983年9月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黄小萍,女,汉族,1987年5月1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立案受理上述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俊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6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93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海涛
人民陪审员 陈 荣
人民陪审员 廖妙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梁 格��记员王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