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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行初69号

原告解滨诉被告泰安市商务局、第三人东平洲际泰亚麻纺织有限公司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滨,泰安市商务局,东平洲际泰亚麻纺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982行初69号

原告:解滨,男。

被告:泰安市商务局。住所地:泰安市市政大楼7楼B区。

法定代表人:于文龙,该局局长。

第三人:东平洲际泰亚麻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平县东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丽萍,执行董事。

原告解滨诉被告泰安市商务局、第三人东平洲际泰亚麻纺织有限公司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新泰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解滨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解滨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仲梅

审 判 员  赵振兴

人民陪审员  阚兆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邢慧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