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21民初220号原告符文瑞,男,汉族,退休工人,住抚顺县。被告抚顺县殡仪馆,住所地抚顺县。法定代表人张振林,系该单位馆长。委托代理人魏长春,系该单位副馆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符文瑞与被告抚顺县殡仪馆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符文瑞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文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自愿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高书涵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 李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