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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11执711号

李培春、林方富与望建(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培春,林方富,望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11执711号申请执行人李培春,男,彝族,住云南省永仁县。申请执行人林方富,男,彝族,住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郭亮北路477号。法定代表人谢东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6)川0411执711号李培春、林方富申请执行望建(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仁和执字第71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普光红

审判员  许礼斌

审判员  徐 琼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唐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