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02民初3002号原告朱良俭,男,生于1965年8月20日,汉族,河南省濮阳县人。委托代理人刘晓华(特别授权代理),贵州衡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节市德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德茂,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德立(特别授权代理),贵州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聂萍(一般代理),贵州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原告朱良俭诉被告毕节市德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5日立案。
原告朱良俭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及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良俭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31.00元,由原告朱良俭负担。
审判员 罗桂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申开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