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2执恢157号申请执行人于万录,男,汉族,集安市人,退休工人,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集安市团结街道镇江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立全,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万录与被执行人集安市团结街道镇江村居委会相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预扣留其收益2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00)集民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标的额为6000元及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胜执行员 李 强执行员 刘成坤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方金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