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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6民初666号

谢明园与冯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谢明园,冯海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6民初666号原告谢明园,居民。被告冯海燕,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明园与被告冯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明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谢明园负担。

审 判 员  钟 翔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雷佳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