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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4执438之一号

赵某、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某,史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4执438之一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男,1977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被执行人史某某,女,1984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本院在执行赵某、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暂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1)昌民三初字第03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张子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阿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