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72民初1162号
原告: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业盛路***号临港管理服务中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933273。
法定代表人:叶伟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放,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骑士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保税区美晶大厦***号。组织机构代码72780029-5。
法定代表人:吴天峰·盖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风,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恩忠,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青岛骑士玻璃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8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于2016年6月24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审理期间,各方均向本院申请庭外和解时间一个月,后原告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30元,减半收取2115元,由原告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连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忻 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