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6民初第3695号
原告:张良培,男,1960年2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91960********,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景南乡上标村北洋**号。
委托代理人:徐霖,浙江省平阳县光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平阳县山门镇东山下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钱昭闯,主任。
原告张良培与被告平阳县山门镇东山下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张良培起诉称:2013年2月,被告雇佣原告为其从事防洪堤挖土工作,于2014年1月28日结算,欠原告工资153200元,出具欠条一份。该款被告一直未支付原告,最近原告向被告催讨,被告仍未偿还。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平阳县山门镇东山下村民委员会支付工资153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平阳县山门镇东山下村于2016年4月11日更名为钱源村,原告以平阳县山门镇东山下村民委员会作为被告起诉,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良培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友勤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温海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