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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民初2695号

白某某与D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离婚纠纷2016民初269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白某,DAD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2695号

原告:白某,住广州市越秀区。

被告:DAD某,澳大利亚籍,住澳大利亚。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诉被告DAD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已由原告预付),由原告白某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刘 阳

人民陪审员  任英慈

人民陪审员  姚元琴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广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