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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7710号

孙鲁予诉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6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鲁予,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7710号申请执行人孙鲁予,男,汉族。被执行人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法定代表人史会生,执行董事。孙鲁予诉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36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执行人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将位于金水区的房屋产权办理到申请执行人孙鲁予名下并退还维修基金5850元、支付违约金18728.44元。被执行人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孙鲁予于2016年8月18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屋过户至孙鲁予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凯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剑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