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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民终524号

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河北省国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河北省国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河北恒阳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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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终5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平安北大街***号紫晶苑121501。

法定代表人:李波,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省国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站前街**号。

法定代表人:牛玉科,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

被告:河北恒阳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衡水市安平县为民东街***号。

法定代表人:崔艳钦,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省国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河北恒阳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民三初字第002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宝德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交纳上诉费,本院以法院专递方式向其邮寄送达了(2016)冀立通字第93号催交诉讼费通知书,明确告知其应在接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宝德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志刚

代理

审判员  付竹竹

代理

审判员  崔 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光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