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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81民初3472号

黄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81民初3472号

原告:黄某某,女。

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8月18日以已经与被告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已减半),由原告黄某某承担。

审判员 冯 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邓雨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