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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3民初4277号

岑虹与陈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岑虹,陈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3民初4277号

原告:岑虹,女,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被告:陈勋,男,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岑虹诉被告陈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岑虹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邓咏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梁燕玲本法律文书于2016年月日送达,送达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