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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执683号

1朱玉美与安徽建安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1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玉美,安徽建安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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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683号

申请执行人:朱玉美。

被执行人:安徽建安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朱玉美与被执行人安徽建安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庐劳仲调字107号调解协议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建安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20995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婷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潘 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