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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执1221号

唐树林与南充市宏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树林,南充市宏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1221号申请执行人唐树林,男,1974年1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南充市宏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冯发奎,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02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执行人唐树林与被执行人南充市宏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南充市宏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位于南充市顺庆区丝绸路311号红牌楼1幢1单元13层1-1305号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给申请执行人唐树林办理位于南充市顺庆区XX路XX号红牌楼X幢X层XX、XX号房屋契税发票手续;

二、将位于南充市顺庆区XX路XX号红牌楼X幢X层XX、XX号房屋所有权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唐树林名下,并办理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三、注销登记在被执行人南充市宏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XX路XX号红牌楼X幢X层XX、XX号房屋的原产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桂芳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