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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5931号

宗某与胡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宗某,胡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1民初5931号

原告:宗某。

委托代理人:范小弟,常熟市辛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某甲。

原告宗某与被告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宗某及委托代理人范小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宗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与被告离婚;婚前财产归原、被告各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差,主要是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被告自2011年起开始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破裂,为此原告诉讼至法院。被告胡某甲未作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于1982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胡某乙。原、被告双方婚后一段时间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审理中,被告表示为了家庭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后一段时间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间无原则性矛盾,尚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今后双方珍惜彼此的夫妻感情,双方多交流沟通,互相理解,互相包容,则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宗某与被告胡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宗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判员  陶云芬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席佳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