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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2民初1637号

吴琦与刘洋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4-14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吴琦,刘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2民初1637号

原告:吴琦,女

被告:刘洋,男原告吴琦与被告刘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

原告吴琦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吴琦撤诉。案件受理费2975元,减半收取计1488元,由吴琦负担。

审判员  李志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