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2民初1637号
原告:吴琦,女
被告:刘洋,男原告吴琦与被告刘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
原告吴琦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吴琦撤诉。案件受理费2975元,减半收取计1488元,由吴琦负担。
审判员 李志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吴琦与刘洋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2民初1637号
原告:吴琦,女
被告:刘洋,男原告吴琦与被告刘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
原告吴琦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吴琦撤诉。案件受理费2975元,减半收取计1488元,由吴琦负担。
审判员 李志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