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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执1241号

张碧慧与南充市宏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碧慧,南充市宏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1241号申请执行人张碧慧,女,1969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南充市宏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冯发奎,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02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执行人张碧慧与被执行人南充市宏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南充市宏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位于南充市顺庆区XXXX号红牌楼X幢X层XX、XX号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给申请执行人张碧慧办理位于南充市顺庆区XXXX号红牌楼X幢X层XX、XX号房屋契税发票手续;

二、将位于南充市顺庆区XXXX号红牌楼X幢X层XX、XX号房屋所有权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张碧慧名下,并办理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三、注销登记在被执行人南充市宏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XXXX号红牌楼X幢X层XX、XX号房屋的原产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桂芳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