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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民初字第2421号

刘腊梅、张某等与任思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腊梅,张某,任思雷,周生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初字第2421号原告刘腊梅,女,199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原告张某。法定代理人刘腊梅,系原告张某之母。被告任思雷,男,199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周生龙,男,成年人,汉族,住梁山县。

原告刘腊梅、张某诉被告任思雷、周生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定于2016年8月22日15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因原告刘腊梅、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腊梅、张某负担。

审 判 长  高 兵

审 判 员  张 祺

人民陪审员  李永葆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颖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