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初字第2421号原告刘腊梅,女,199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原告张某。法定代理人刘腊梅,系原告张某之母。被告任思雷,男,199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周生龙,男,成年人,汉族,住梁山县。
原告刘腊梅、张某诉被告任思雷、周生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定于2016年8月22日15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因原告刘腊梅、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腊梅、张某负担。
审 判 长 高 兵
审 判 员 张 祺
人民陪审员 李永葆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颖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