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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执1371号

易建国诉张慧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易建国,张慧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1371号申请执行人易建国,男。被执行人张慧君,女。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9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043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40000元,迟延履行加倍利息2254元(以欠款14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计算,从2016年5月22日起至2016年8月22日止),并应承担案件诉讼费4320元、执行费2064元,共计14863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慧君的银行存款14863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蒋维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王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