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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1民初1999号

扶沟县盛世花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许红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扶沟县盛世花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红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1民初1999号原告扶沟县盛世花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667231245R,住所地:扶沟县城关镇鸿昌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张燕飞,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富强,男,1973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扶沟县。系该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英民,男,1962年6月8日生,汉族,住扶沟县,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许红娜,女,1985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扶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扶沟县盛世花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许红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扶沟县盛世花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口头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红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扶沟县盛世花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扶沟县盛世花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扶沟县盛世花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王军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