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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02民初832号

原告祝某与被告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祝某,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02民初832号原告祝某,男,194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伊春区黎明小区。被告徐某,男,现住伊春区黎明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诉被告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巩小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明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