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02民初832号原告祝某,男,194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伊春区黎明小区。被告徐某,男,现住伊春区黎明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诉被告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巩小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明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