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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执保315-1号

王文平与潮四清、杨春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文平,潮四清,杨春,安庆市群通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久禾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保315-1号

申请人:王文平。

被

申请人:潮四清。

被

申请人:杨春。

被

申请人:安庆市群通商贸有限公司。

被

申请人:安庆市久禾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文平诉被申请人潮四清、杨春、安庆市群通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久禾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文平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潮四清、杨春、安庆市群通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久禾商贸有限公司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文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潮四清、杨春、安庆市群通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久禾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立即查封王文登所有的车辆、安徽省双福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车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文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盛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