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保315-1号
申请人:王文平。
被
申请人:潮四清。
被
申请人:杨春。
被
申请人:安庆市群通商贸有限公司。
被
申请人:安庆市久禾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文平诉被申请人潮四清、杨春、安庆市群通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久禾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文平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潮四清、杨春、安庆市群通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久禾商贸有限公司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文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潮四清、杨春、安庆市群通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久禾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立即查封王文登所有的车辆、安徽省双福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车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文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盛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