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10141号
原告:李银莲,女,196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长远,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承惠,女,195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曾科,男,198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原告李银莲与被告张承惠、曾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
原告李银莲于2016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银莲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银莲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银莲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王琼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卢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