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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刑终295号

张某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刑终295号原公诉机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现住盐湖区。2015年9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盐湖区看守所。辩护人闫晓辉,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2016)晋0802刑初3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9月至2015年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先后在本市运城学院复旦一斋、二斋、三斋、光华宿舍楼、图书馆、感恩广场、王通楼附近多次盗窃自行车共计57辆。经评估,被盗车辆总价值为32374元。案发后,赃物追回,返还被害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受案字(2015)第000023号受案登记表,证明2015年9月2日10时左右,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泓芝驿镇余林村三组张某某盗窃大量自行车的情况。2、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立字【2015】003515号立案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决定对张某某盗窃案立案侦查。3、被害人柴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其2015年6月2日晚22时左右将自行车放在复旦三斋宿舍楼下,第二天上午11时左右发现自行车丢了的事实。4、被害人高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其2015年5月中旬一天晚上将一辆死飞自行车放在运城学院南风二斋公寓楼门前空地上,第二天早上发现自行车丢了的事实。5、被害人祁某某各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其2015年5月份一天晚上19时左右将一辆捷安特ATX660自行车放在运城学院南风二斋门口与西操场东门处,第二天早上发现车丢了的事实。6、被害人王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其2015年6月1日将一辆山地自行车锁住放在运城学院南风二斋公寓门口,第二天早上发现车丢了的事实。7、被害人任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其2015年6月1日晚21时将一辆菲利普牌21速山地自行车放在复旦学生公寓三斋楼前,第二天早上发现车丢了的事实。8、被害人贾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其2015年4月份上完课将一辆美利达公爵30牌自行车放在运城学院光华宿舍楼一斋楼下,过几天发现车丢了的事实。9、被害人任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其2015年5月25日晚22时将一辆捷安特ATX770牌自行车放在南风二斋门口草坪上,第二天早上10点发现车丢了的事实。10、被害人张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其2015年6月底18时许将一辆吉马牌山地车放在运城学院王通教学楼一区,第二天早上11点发现车丢了的事实。11、被害人张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其2015年6月13日到20日之间的一天晚上将一辆巴赫山地车放在运城学院南风二斋宿舍楼下,第二天早上7点30分左右发现车丢了的事实。12、被害人付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其2015年6月13日到20日之间的一天将一辆山地车放在感恩广场金蚂蚁网吧,第二天早上6点多发现该车丢了的事实。13、被害人宁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其2015年6月份晚上将一辆洛克菲勒山地车锁住放在运城学院南风二斋宿舍门口,第二天早上7点发现车丢了的事实。14、被害人申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其2015年5月的一天晚上将一辆威特斯山地车放在运城学院复旦三斋宿舍楼下,第二天中午12点发现车丢了的事实。15、被害人闫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其2015年6月初一天中午将一辆白色山地自行车放在运城学院子夏楼B区,上完课发现自行车丢了的事实。16、被害人高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其2015年5月份在复旦三斋宿舍楼下丢失一辆无牌折叠自行车的事实。17、被害人程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其2015年5月份在运城学院王通楼后门丢失一辆乳白色自行车的事实。18、被害人张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其2015年5月份一天晚上在运城学院复旦三斋门口丢失一辆黑色山地自行车的事实。19、被害人郑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其2015年5月份在运城学院王通楼D区门口丢失一辆粉红色死飞车的事实。20、被害人侯某某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其2015年5月份在河东大讲堂门口丢失一辆银色山地自行车的事实。21、被害人刘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其2015年3月份在运城学院南风一斋门口丢失一辆蓝白色山地自行车的事实。22、被害人彭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其2014年9月份在运城学院南风二斋楼下丢失一辆新思路自行车的事实。23、被害人陈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其2015年3月一天晚上将一辆自行车放在感恩广场,第二天上午8点发现自行车丢了的事实。24、被害人杨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其2015年4月29日晚将一辆红色死飞自行车放在运城学院王通楼B区,第三天上午10点左右发现自行车丢了的事实。25、被害人陈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其2015年6月份在感恩广场丢失一辆蓝色自行车的事实。26、被害人乔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其2014年11月14日晚将一辆红色山地车放在昼夜餐厅门口,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自行车丢了的事实。27、被害人刘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其2015年4月1日将一辆蓝白相间的车放在感恩广场,第二天上午7点发现自行车丢了的事实。28、被害人薛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其2015年5月一天晚上将一辆27速山地车放在艺术长廊c区,第二天上午8点左右发现自行车丢了的事实。29、2015年11月4日被害人王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其2015年5月15日晚将一辆21速山地车放在运城学院西二门口,第二天早上发现自行车丢了的事实。30、被害人班永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其2014年9月份在运城学院南风三斋门口丢失一辆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的事实。31、被害人马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其2015年3月份在运城学院南风一斋丢失一辆银鸽牌山地自行车的事实。32、被害人樊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其2015年5月下旬在运城学院新校区王通楼四区门前丢失一辆白色山地自行车的事实。33、被害人王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其2015年5月一天晚上将一辆24速山地自行车放在运城学院王通楼d区,第二天上午10点发现自行车丢了的事实。34、被害人张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其2015年5月份在运城学院王通楼D区丢失一辆美利达银灰色自行车的事实。35、被害人崔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其2015年4月1日晚将一辆红白色山地自行车放在运城学院附近感恩广场竞技世界网吧门口,第二天早上自行车丢了的事实。36、被害人赵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其2015年4月的一天晚上将一辆黑色山地自行车放在运城学院东区,第三天下午8点左右发现自行车丢了的事实。37、被害人王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其2015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将一辆红色21速山地自行车放在感恩广场星期八网吧门口,第二天早上发现自行车丢了的事实。38、被害人武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其2015年3月份在感恩广场丢失一辆八色21速山地自行车的事实。39、被害人王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其2015年4月份在运城学院光华宿舍门口丢失一辆黄色山地自行车的事实。40、被害人蒋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其2015年6月份在运城学院南风二斋门口丢失一辆黑绿色山地自行车的事实。41、被害人郭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其2015年6月份在运城学院王通教学楼4区门口丢失一辆绿色山地自行车的事实。42、被害人张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其2015年4月份在运城学院复旦宿舍门口丢失一辆黑橙色山地自行车的事实。43、被害人刘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其2015年5月份在感恩广场金蚂蚁网吧门口丢失一辆橙色山地自行车的事实。44、被害人白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其2015年4月份在运城学院音乐系楼下丢失一辆紫色死飞自行车的事实。45、被害人郑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其2015年4月份在运城学院王通教学楼A区丢失一辆绿色死飞自行车的事实。46、被害人王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其2015年4月份在运城学院复旦一斋楼下丢失一辆黑白色山地自行车的事实。47、被害人孙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其2015年4月份在感恩广场餐饮区丢失一辆蓝色死飞自行车的事实。48、被害人张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其2015年4月份在运城学院复旦三斋丢失一辆黑白色死飞自行车的事实。49、被害人任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其2015年3月份在运城学院光华一斋门口丢失一辆蓝黑色山地自行车的事实。50、被害人师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其2014年12月份在运城学院四区楼下丢失一辆黑绿色小山地自行车的事实。51、被害人刘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其2015年4月份在运感恩广场丢失一辆黑色杂牌山地自行车的事实。52、被害人张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其2015年4月份在运城学院教学一区楼下丢失一辆白色杂牌山地自行车的事实。53、被害人杨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其2015年6月份在运城学院王通四区后门丢失一辆黄棕色女式自行车的事实。54、被害人张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其2015年4月份在运城学院复旦宿舍门口丢失一辆黑橙色山地自行车的事实。55、被害人石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其2015年4月份在运城学院复旦宿舍门口丢失一辆黑橙色山地自行车的事实。56、被害人杨某某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其2015年3月份在运城学院复旦三斋楼下丢失一辆自行车的事实。57、被害人程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其2015年4月份在运城学院南风三斋楼下丢失一辆自行车的事实。58、被害人李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其2015年5月份在运城学院王通四区楼下丢失一辆自行车的事实。59、被害人蒋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其2015年6月份在运城学院王通教学楼4区门口丢失一辆自行车的事实。60、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明其盗窃自行车的时间、地点及经过。61、若干被害人的领条,证明若干被害人从公安机关领取丢失自行车的情况。62、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提供的案件来源说明及抓获经过,证明经其治安大队民警摸排、蹲点守候,2015年9月12日在盐湖区泓驿镇余林村三组张某某家抓获涉嫌盗窃自行车的嫌疑人张某某的情况。63、运盐价鉴字【2015】第111号关于张某某涉案赃物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13辆涉案自行车合计鉴定价值为9725元。64、运盐价鉴字【2015】第116号关于张某某涉案赃物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59辆涉案自行车合计鉴定价值为27331元。65、运盐价鉴字【2015】第125号关于张某某涉案赃物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2项标的合计鉴定价值为1732元。66、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已将涉案自行车的鉴定价值向被告人张某某及被害人进行告知。67、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张某某处扣押的自行车的情况。68、移交物品情况,证明自行车经失主认领,仍有13辆自行车未找到失主的情况。69、照片,证明被告人张某某指认其盗窃自行车的情况。65、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2015)0001号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经检测被告人张某某无吸毒情况。70、违法犯罪前科记录查询情况,证明通过“全国违法犯罪人员库”、“全国在逃人员资源库”、“全国禁毒信息系统”网上查询比对,未发现张某某有违法犯罪记录。71、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701x****xxx305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现住盐湖区泓芝驿镇余林村三组。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上诉称,其认罪、悔罪,有坦白情节,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请二审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意见与上诉理由一致。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认定的证据与原判所列相同,且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认罪、悔罪,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张某某认罪、悔罪,有坦白情节,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请二审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述情节,原判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本院不再重复考虑,对此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仇春娟

审判员  崔运太

审判员  孙雷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贾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