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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民初2831号

高志群与王英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7-01-05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志群,王英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2831号原告高志群,男,汉族,住辉县。被告王英超,男,汉族,住辉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以被告偿还了原告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偿还了原告欠款,纠纷已经解决,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志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元,减半收取197.5元,由原告高志群承担。

审判员  郭厚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汪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