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3928号罪犯赵洋,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2014)九法刑初字第009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7年7月5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6年7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赵洋能认罪悔罪、听管某、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洋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表扬一次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表扬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洋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余 梅
代理
审判员 贾秀春
代理
审判员 何小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何燕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