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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刑更3928号

赵洋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赵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3928号罪犯赵洋,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2014)九法刑初字第009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7年7月5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6年7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赵洋能认罪悔罪、听管某、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洋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表扬一次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表扬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洋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余 梅

代理

审判员  贾秀春

代理

审判员  何小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何燕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