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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6719号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常乐、丁丹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常乐,丁丹丹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6719号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常乐,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丁丹丹,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关于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常乐、丁丹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温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游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