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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执恢43号

盛业树与叶照合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盛业树,叶照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恢43号

申请执行人:盛业树,个体户。

被执行人:叶照合(又名叶照和),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盛业树与被执行人叶照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本院(2013)定民一初字第00605号民事调解书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二)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定民一初字第006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发扬

审判员  李国胜

审判员  刘学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