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81民初第1718号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住所地广水市永阳大道46号。法定代表人王文涛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辉该行清收部员工。
被告秦军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与被告秦军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诗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左 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