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501执9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1,女,汉族,1956年1月3日出生,住博乐市。申请人执行人王某某2,女,汉族,1963年2月4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申请人执行人王某某3,男,汉族,1966年8月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王某某4,男,汉族,1965年4月1日出生,住第五师八十四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1、王某某2、王某某3与被执行人王某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此案执行标的额为156585.35元。未执结标的额156585.35元。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位于第五师八十四团x号小区xx号楼东单元xxx室。后法院依法进行银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存款,依法定程序案件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博垦民初字第258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XX飞
审判员 杨志国
审判员 艾 尼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曹 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