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84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孙某,男,农民。
被执行人:刘某甲,女,农民。本院在执行孙某与刘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被执行人应承担债权45000元,实际履行0元,尚欠债权45000元。依照《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强
审判员 刘龙启
审判员 耿 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本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