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84号
申请执行人:刘顺生,男,198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万青,男,196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刘顺生申请执行陈万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刘顺生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少阳
审 判 员 马 娟
代理
审判员 赵 予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石君毅 来自:
刘顺生与陈万青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84号
申请执行人:刘顺生,男,198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万青,男,196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刘顺生申请执行陈万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刘顺生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少阳
审 判 员 马 娟
代理
审判员 赵 予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石君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