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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5执84号

刘顺生与陈万青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顺生,陈万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84号

申请执行人:刘顺生,男,198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万青,男,196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刘顺生申请执行陈万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刘顺生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少阳

审 判 员  马 娟

代理

审判员  赵 予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石君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