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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民申1005号

曹飞虎与邓福龙、郑发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曹飞虎,郑发彬,邓福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申10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曹飞虎,男,197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发彬,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邓福龙,男,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再审申请人曹飞虎因与被申请人邓福龙、郑发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资民终字第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曹飞虎申请再审称,二审认定再审申请人与郑发彬之间为承揽关系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应予再审。再审申请人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二审遗漏了该部分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未对曹飞虎垫付的医疗费用进行处理,二审改判郑发彬承担30%的赔偿责任,曹飞虎承担50%,邓福龙自负20%责任,但并未将曹飞虎先前垫付的医疗费记入赔偿金额进行划分,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指令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健

代理

审判员 张 巍

代理

审判员 周成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袁 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