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申10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曹飞虎,男,197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发彬,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邓福龙,男,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再审申请人曹飞虎因与被申请人邓福龙、郑发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资民终字第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曹飞虎申请再审称,二审认定再审申请人与郑发彬之间为承揽关系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应予再审。再审申请人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二审遗漏了该部分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未对曹飞虎垫付的医疗费用进行处理,二审改判郑发彬承担30%的赔偿责任,曹飞虎承担50%,邓福龙自负20%责任,但并未将曹飞虎先前垫付的医疗费记入赔偿金额进行划分,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指令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健
代理
审判员 张 巍
代理
审判员 周成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袁 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