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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4执125号

申请执行人高广东与被执行人高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广东,方高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24执125号申请执行人高广东,男,1983年1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241983********,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法库县秀水河子镇柳树屯村***号。被执行人方高杉,女,1994年3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241994********,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法库县秀水河子镇柳树屯村***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广东与被执行人高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6)辽0124执125号。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人同意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法库县人民法院(2015)法民秀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海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姚文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