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302民初6835号
原告:何港,无业。
被告:秦皇岛小锅饭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秦皇东大街5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坤,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港与被告秦皇岛小锅饭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港、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欠款32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在被告饭店从事砧板工作,截止到2015年12月16日,被告拖欠工资3200元至今未给付。被告秦皇岛小锅饭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的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拖欠原告工资3200元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给付原告拖欠工资32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秦皇岛小锅饭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何港拖欠工资3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毕海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尚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