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1323执70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振超与被执行人杨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杨芳拒不履行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323民初10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赵振超欠款5万元。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杨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执行员 韩永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蒋琼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