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03民初1950号原告钟丽。被告孙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丽诉被告孙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先于执行的申请,要求依法裁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先行支付医疗费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等人伤情严重,需较大数额医疗费,被告孙磊驾驶的粤C×××××轿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已购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先行支付原告钟丽医疗费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保东
审判员 汪 洋
审判员 黄 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