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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民初1690号

杜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杜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1690号

原告:杜某,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东峰,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农民。

原告杜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双方争议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王全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洪万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