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2执597号申请执行人朱光达被执行人刘沫汐(曾用名刘宝怡)被执行人邓涛申请执行人朱光达与被执行人刘沫汐(曾用名刘宝怡)、邓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5)双桥民初字第19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光达于2016年5月3日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一直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线索,本院经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沫汐(曾用名刘宝怡)、邓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以上事实申请人均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光达发现被执行人刘沫汐(曾用名刘宝怡)、邓涛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恩伟
审判员 吕文胜
审判员 范海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付 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