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13行辖终9号上诉人邹小朋。被上诉人冷水江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冷水江市金竹西路。法定代表人刘文革,该局局长。
上诉人邹小朋因不予行政许可一案不服冷水江市人民院(2016)湘1381行辖5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为,原告系非有权提出管辖异议的主体;且本院受理该案基于原告邹小朋的选择,本院作为被告冷水江市交通运输局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对原告邹小朋不服被告冷水江市交通运输局不予行政许可一案具有管辖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邹小朋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上诉称,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人等众多出租车司机与被上诉人行政许可一案属于社会重大影响案件,且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之前怠于履行职责,与上诉人行政诉讼事项具有利害关系,难以保持中立客观公正审理该案,为保证上诉人及其他人提起的行政诉讼案得到公正审理,本案不宜由冷水江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请求撤销冷水江市人民法院(2016)湘1381行辖50号行政裁定,依法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系上诉人因不服冷水江市交通运输管理局的行政许可向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提出的行政诉讼,属于冷水江市人民法院管辖。既然上诉人认为该案属于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因种种原因难以保持中立客观公正审理该案,那当时就应该向本院提交诉状或请求本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现原告自己就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于法无据。一审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李红菱
审判员 童志方
审判员 朱卫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革玲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