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981民初909号
原告:湖南省沅江市粮油购销总公司,住所地沅江市入园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肖文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学良,湖南德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郑正球,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绍怀,沅江市琼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代领执行款项等。
原告湖南省沅江市粮油购销总公司与被告郑正球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确认2014年12月26日原被告之间的租赁成交确认书无效,恢复到租赁前的状态,双方依法承担责任。事实与理由:2007年11月26日,沅江市国土资源局将原属原告的位于沅江市新源路东侧、乔江路北侧面积为10836.6平方米的一宗国有出让土地(粮运汽修厂)依法收回。2014年12月26日,原告将该汽修厂通过拍租的形式租赁给被告,年租金为10万元,第二年其按5%递增,租赁期限为5年。根据《国土资源部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222)文件的规定,原告对粮运汽车厂只有监管的业务,没有处置的权利。被告承租后,在租赁范围内,修建了体育场馆。兴建之时,沅江市城乡规划局向被告发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和查封(扣押)决定书。沅江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管大队向被告发出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但被告置之不理,直至将体育馆建成经营。原告对粮运汽修厂无处置权利的情况下,将粮运汽修厂租赁给被告,为纠正错误行为,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一、原告所诉事实不实。
二、原告将诉争土地采取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主体以拍租的形式出租,被告应约参加原告召开的竞租会议后取得了土地的租赁权并与原告签订了《租赁成交确认书》,被告在法院未确认原告与被告《租赁成交确认书》无效之前已信赖该《租赁成交确认书》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三、被告基于信赖该《租赁成交确认书》的有效性和合法性,投入了350多万元的资金建设了相关建筑物和土地附作物。
四、原告根据的《国土资源部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222)文件的规定,原告对出租的土地只有监管义务,没有处置权利,但原告违法以公开拍租形式将该土地出租给被告属明知故犯,给被告造成的损失的过错全部应由原告承担。
五、被告在该土地上建设时只收到规划部门的停工通知书,该通知书是因规划问题与《租赁成交确认书》的有效与否无关。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6日,原告湖南省沅江市粮油购销总公司与被告郑正球签订了一份《租赁成交确认书》,该份确认书约定:原告湖南省沅江市粮油购销总公司作为出租人在沅江市粮食局五楼会议室进行公开竞租,租赁人郑正球竞得粮运汽修厂租赁权,租期五年,年租金100000元,从第二年起按5%递增,竞得人以人民币十万元保证金应价成交。原告时任法人代表和被告均在《租赁成交确认书》上签字、盖章。合同签订后,原告将租赁的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交付给了被告,被告以交纳的十万元保证金抵做了第一年租金,原告现以租赁土地已在2007年11月26日被沅江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收回为由,要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租赁成交确认书》无效,土地恢复到租赁前的状态,故双方酿成纠纷。另查明,《租赁成交确认书》签订后,被告郑正球开始在租赁土地上开工建设,将粮运汽修厂的厂房进行了拆除,修建体育场地。2015年2月11日,沅江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向被告郑正球送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郑正球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在沅江市银光北路(原粮食局仓库地)上建体育场地,面积为15亩,地类为国有土地,其用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上述违反行为,听候处理”。2015年2月15日,沅江市城乡规划执法大队向被告送达了《沅江市城乡规划局责令提供建房手续通知书》:“郑正球:经查,你在市原粮食局汽修厂院内所建的房屋未办理《规划设计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放样记录》,限你在7日内向市城乡规划局提供相关建房报建资料。否则,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进行处理”。2015年3月23日,沅江市城乡规划执法大队向被告送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将被告所建违法建筑工地实施查封,予以查封30日。2016年2月24日经沅江市商务和粮食局委托,沅江市价格认证中心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关于新建房屋及附属设备等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对沅江市新源路与乔江路交汇处粮运汽修厂宗地内新建房屋及附属设备等进行了价格认定。因原汽修厂内的旧房是由被告拆除,原告认可并自愿承担《关于新建房屋及附属设备等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明细表中的第25项拆除旧房(含渣土清运)价格21060元,第26项土方外运总价格122400元原告愿意与被告协商承担。再查明,本案诉争土地坐落在沅江市新源路东侧、乔江路北侧,该宗地为国土土地,沅江市粮食局于2007年11月经登记取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007年11月26日经沅江市国土资源局作出[2007]81号文件收回并依法处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现原告明知诉争土地使用权早在2007年已被沅江市国土资源局收回,仍在2014年将土地出租给被告使用,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双方签订的《租赁成交确认书》应确认为无效合同。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原告应将已经收取的第一年租金10万元返还给被告并支付利息,被告应将土地返还给原告。对于被告提出自己已经在租赁土地上修建体育场馆,如果返还土地应对其进行补偿的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根据沅江市城乡规划执法大队和沅江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对被告作出的停工通知和查封通知可知,被告在诉争租赁土地上修建的场馆未经过规划许可,未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系违章建筑,且原、被告在签订《租赁成交确认书》时并未对被告租赁土地的用途、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处置进行明确约定,故被告因在租赁土地上修建体育场馆的损失应由被告自行负责,但拆除旧房(含渣土清运)和土地外运的工程是由被告完成,原告对此也表示认可,该两项工程的费用已经《关于新建房屋及附属设备等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确认,双方对此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新的证据予以否定,故对于被告已支出的拆除旧房(含渣土清运)和土方外运的费用应由原告予以赔偿。鉴于诉争土地上的原房屋等建筑已被被告拆除,且该一行为得到了原告的许可,故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原告主张恢复到租赁前的状态即拆除被告修建的体育馆并由被告修建原厂房已无实际可能,亦不符合情理,被告未经过许可修建的房屋如需拆除,亦属于行政执法范围,故对于该一诉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确认原告湖南省沅江市粮油购销总公司与被告郑正球于2014年12月26日签订的《租赁成交确认书》无效;原告湖南省沅江市粮油购销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郑正球租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26日按照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原告湖南省沅江市粮油购销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郑正球拆除旧房(含渣土清运)费用21060元、土方外运费用1224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湖南省沅江市粮油购销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湖南省沅江市粮油购销总公司负担250元,被告郑正球负担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汪学军
审 判 员 李婧婧
审 判 员 罗 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李冰冰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诉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