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23民初1003号
原告:朱向荣,男,汉族。
被告:袁全明,男,汉族。
被告:陈和平,男,汉族。
被告:上高县萬灵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全明,该公司经理。
原告朱向荣诉被告袁全明、被告陈和平、被告上高县萬灵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朱向荣于2016年8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向荣有权处分公民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向荣撤诉。案件诉讼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熊 友 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喻斌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