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7执49号申请执行人黄克臻,男,1975年5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雷沅斌,男,1981年12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黄林芳,女,1983年12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蓝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克臻与被执行人雷沅斌、黄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雷沅斌、黄林芳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执行决定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15)蓝法民二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宏 长
审判员 欧阳金梅
审判员 魏 圆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邹 标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