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202执411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
申请执行人:许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申请执行人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申请执行人许某某已主动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1202民初7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袁海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伊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