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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3执618号

尹林军与严伟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尹林军,严伟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3执618号申请执行人尹林军。被执行人严伟华。申请执行人尹林军与被执行人严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2016)浙1123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尹林军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严伟华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尹林军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查询被执行人严伟华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无相关信息反馈。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尹林军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其逾期未向本院提供或报告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123执61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 敏

审 判 员  卓 君

审 判 员  孟志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叶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