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404号
申请执行人:董干臣,男,195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韩书东,男,195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董干臣申请执行韩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董干臣与被执行人韩书东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董干臣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少阳
审 判 员 马 娟
代理
审判员 赵 予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石君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