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1民初2761号
原告:泉州源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凯祥大厦9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79609667M。
法定代表人:邱礼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承学,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住石狮市。系该公司业务员。
被告:穆文祥,男,1982年1月5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原告泉州源兴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兴公司)与被告穆文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承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穆文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泉州源兴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穆文祥立即偿付磁砖款人民币20465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最高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至付清款项止)。2.判令穆文祥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26日,穆文祥因房屋装修需要,向源兴公司订购多种规格磁砖,货款共计23675元,并约定货示结算以实际送货清单为准。订购后,源兴公司依据穆文祥房屋装修进度,于2014年7月间陆续送货,磁砖货款共计20465元。该货款经催讨,穆文祥却多方推诿,至今分文未付。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贵院,请贵院判如诉求。穆文祥未作答辩。源兴公司为支持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源兴QDR建材/客户对帐单,源兴QDR建材石狮市鹰牌建材商店订货单、销售清单、送货单、源兴QDR建材加工单。穆文祥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26日,穆文祥因鼎盛骏景2#1T3101室房屋装修需要,向源兴公司订购多种规格磁砖,货款共计23675元,并约定货款结算以实际送货清单为准。2014年7月15日、7月27日、7月29日源兴公司向穆文祥指定的送货地点(鼎盛骏景2#1T3101室)送货,由正在该商品房装修的泥水师傅刘七零等人签收,所送货物共计20465元。2016年5月31日源兴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源兴公司与穆文祥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源兴公司已向穆文祥交付磁砖,穆文祥应当及时支付货款。穆文祥经起诉催告未能偿付,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源兴公司关于穆文祥应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穆文祥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泉州源兴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0465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9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95.5元,由穆文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清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绍颖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
一、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